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温财行〔2017〕251号)

发布日期: 2017- 10- 24 09: 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温财行〔2017〕251号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史研究室(史志办):

为了规范党史胜迹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4〕14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中共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7年7月19日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

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51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4〕1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党史胜迹保护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由温州市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全市党史胜迹的维护、修缮、保护和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  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公开、公正、公平使用资金;遵循讲求绩效的原则,突出扶持重点地区和项目,加强绩效导向;补助或奖励实行不重复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温州市各县(市、区)党史胜迹保护工作考核奖补。

第五条  考核项目分为党史胜迹保护总体情况、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管理、作用发挥五项内容,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温州市委党史研究室牵头,会同温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各县(市、区)总结自评、考评组实施测评、上级评定”三个程序开展。各县(市、区)今年7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党史胜迹保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自评,市委党史研究室和市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各地考核评定工作。以后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党史胜迹保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自评,市委党史研究室和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各地考核评定工作。

第七条  考核分为A、B、C、D档。根据考核得分确定档次,80分以上评定A、B、C档,其中A档3名各奖励20-25万元,B档6名各奖励15-18万元,C档2名各奖励9万元;80分以下评定为D档不安排奖励。本奖补资金作为对县(市、区)的专项性转移支付支出,在考核后一个月内下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考核评分细则表

 


附件

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专项资金考核评分细则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计分办法

考评得分

考评说明

党史胜迹保护工作

总体情况(20分)

对辖区内党史胜迹保护工作的领导重视情况、组织部署情况、党史胜迹保护利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情况。

领导不重视党史胜迹保护工作,酌情扣1-5分;未开展胜迹资源库建设,扣2分;未制定党史胜迹保护利用规划或年度计划扣5分。

资金管理(20分)

各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党史胜迹保护利用规划或年度计划,安排党史胜迹保护资金情况;落实资金管理制度。

没有根据本地党史胜迹保护利用规划或年度计划,安排党史胜迹保护资金的,酌情扣1-8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资金预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1-5分。

项目管理(20分)

建立项目监管、验收、总结、公告、公示等管理制度。

未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的扣10分;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酌情扣1-5分;没有落实项目监管、验收、总结、公告、公示等制度的,每项扣2分。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计分办法

考评得分

考评说明

项目绩效管理(20分)

建立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切实推动项目开展取得实效。

未建立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的扣10分;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不到位的,每例酌情扣1-5分。

功能作用发挥(20分)

积极开展党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发挥党史胜迹宣传教育功能作用,传播正能量。

党史胜迹未开展日常性管理的,每例扣1分;纪念场馆重大纪念日和重大事件未开展活动的,每例扣1分。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发  

 

 温财行〔2017〕251号印发《温州市党史胜迹保护“以奖代补”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